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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極行】湯敏——南極的啟示

 

       國務院參事、前亞洲開發銀行首席經濟家 湯敏

 

    南極是地球上人類最後的一片淨土,是維繫全球生態平衡最重要的區域。2013年2月,來自各條戰線的中國南極論壇先遣隊的近30名成員,踏入了南極大地,十餘天的考察,所見所聞,感觸良多。震撼我們的不僅是那些酷斃了的冰川雪景,奇特生物,更是在這塊曾經是國際關係最緊張,領土糾紛最多的大陸上,在冷戰巔峰時期,產生了被譽為全球合作典範的“南極條約”。在考察中,先遣團成員對南極精神的形成和對我們的啟示,進行了多次討論,下面是我們的一些理解與體會。 

 

一、 南極合作來之不易

    南極是地球上人類最後發現、最後進入的大陸,是一塊蘊藏著豐富資源的寶庫。我們被告知,南極的金屬與非金屬礦產有220多種。僅查理斯王子山脈的鐵礦石儲量就可供全球用200年。南極還有世界上最大的露天煤礦,油氣資源也歎為觀止。南極生物資源也極其豐富,僅磷蝦一種就有10億噸的儲量,是人類未來最大的蛋白質來源。南極還有著世界上最大的淡水資源,全球90%以上的淡水是以南極冰川的形式存在著的。 

    從十八世紀起,一批又一批的探險者進入了南極大陸,演繹出了多少可歌可泣的英雄故事。然而,早期的南極探險往往都有著強烈的“殖民”色彩。各個國家都使勁了渾身的解數,要在南極占上一塊地,分出一杯羹。 探險家們隨手寫一張小紙片壓在石頭底下,就向世人宣佈這塊地被併入帝國的版圖。到後來一些國家乾脆派飛機在南極大陸上拋撒國旗圈地。先後有7個國家在南極洲上有領土要求。僅在南極半島上,就有英國、智利、阿根廷等三國宣稱擁有主權。對領土的爭奪已經發展到劍拔弩張,軍艦大炮幾乎開火的境地。對南極的爭奪,還表現在對資源的掠奪上。從人類進入南極起,對海豹、鯨魚、企鵝的捕殺就達到了上千萬頭,以致數種海豹與鯨魚幾乎絕跡。

    然而,1959年12個國家代表達成了“南極條約”,宣佈南極洲僅用於和平目的,凍結了各國對南極的領土要求,禁止在南極洲進行一切有軍事性質的活動。“南極條約”還規定了要保證南極地區有科學考察的自由,促進科學考察中的國際合作。應該說,人類的睿智與精誠合作,為我們、為子孫後代在南極保留了一片淨土。“南極條約”的達成以及爾後幾十年能夠得到嚴格遵守不能不說是一個奇跡。   

 

二、南極合作為什麼能成功?

    領土問題從來都是國際事務中最敏感,鬥爭最激烈,很容易導致戰爭的問題,為什麼在南極這個利益如此巨大,參與國家如此之多,爭鬥了兩百多年的地方,各國能夠放棄領土要求,實現國際合作呢?

    要全面地回答這些問題,我們的知識積累還不夠,需要進一步的深入研究。但經初步考察,我們認為南極合作的成功機制至少可以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 和平為先,巧妙凍結領土爭議。不可否認,南極問題一直籠罩著政治與國家利益的影子。要合作首先就要參與的各方以人類共同利益至上的原則,形成合作的共識。南極條約制定者把“和平為先”這個比較容易達成共識的理念定成為南極條約的核心。南極洲只用于和平目的和科學研究,南極洲不准開展任何軍事性質的活動,也嚴格禁止核武器試驗和禁止堆放核廢料。 對於最為敏感的領土問題,南極條約制定者提出了三個重要原則:一是抽象地不否認領土主權。南極條約明確提出:“ 本條約中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任何締約國放棄它前已提出過的對在南極洲的領土主權的權利或要求。” 二是具體地凍結主權。“南極條約”提出,在其有效期間,各國不提出領土主權要求。而在此期間發生的任何活動也不得成為提出或否認領土主權的根據。三是表面上領土主權凍結是有期限的,但可延長。這樣的提法,更容易被有領土要求的國家所接受。南極條約主權凍結的第一次有效期是30年。1991年,各國又決定把主權歸屬與資源開放繼續擱置50年。至於2041年條約到期後應如何決定,南極條約給出的答案是:“留給子孫那一代來決定。”在這些機制下,爭論不休的領土主權要求和資源開發利用的等棘手問題,在高舉的和平、科學、環保、人類的大旗下得到緩和。過去半個世紀來的歷史已證明,極具創意的南極條約是一個特別成功的、實際的、生氣勃勃的協議。 

    2.科學領先,滾動發展。早在南極條約的醞釀期,科學家們就創造了“只討論科學技術問題,不討論政治與法律問題”的“君子協定”。這一原則被貫徹到在南極所有活動中。應該說,正是這一科學領先的原則確立,為後來形成“南極條約”以及一系列的後續規定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礎。南極條約的參與國還制定了一系列的保證科學研究的自由、促進科學考察的國際合作、維護生態系統和保護自然環境的具體的合作機制。 

    與此同時,南極條約設計了一個滾動發展的機制,即條約本身只定出合作的原則,具體的合作機制與細節,通過滾動的方式來制定。1964年“南極條約”簽字國通過了“南極動植物保護議定措施”;1972年出臺了“南極海豹保護公約”;1980年頒佈了“南極生物保護公約”;1988年通過了 “南極礦物資源活動管理公約 ”。 1991年通過了更為全面與嚴格的 “關於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確認了南極成為全人類的自然保護區。

    滾動發展的機制,不僅體現在對南極自然環境保護的深度與廣度上,還體現在開放式的國家自由參與上。任何一個國家只要承認“南極條約”就可以成為締約國。如建立了常年的科學考察站,就可以成為協商國,參與各種新規定的制定。正是利用了這一機制,我國在1985年成為了一個重要的協商國,取得了南極問題上的發言權與決策權。到目前為止,南極條約的締約國已從最初的12個國家擴展到現在的45個國家,協商國也擴展到28個國家。   

    3. 利益共用、好處均沾。要保證南極條約的真正貫徹執行,建立一個共贏機制格外重要。為此,南極條約首先規定了所有的科研成果和考察發現要與別人分享,減少科研上的重複勞動。南極科學考察碩果累累,跟這條規定不無關係。南極條約還規定,在未來對南極自然資源的開採上,不管是否有本國的公司參與,各國都有可以分到一杯羹。這樣的好處均沾的機制,使得開採者難獲暴利,不開採者也沒有大的損失。這就從機制上限制了對南極資源的過度開採,公司間的過度競爭。這些在其它的國際合作中極少運用的機制,確保了南極合作的成功。 

    4.各國自掃門前雪、可管他國瓦上霜。如果眾多的保護南極的條約與協定得不到嚴格執行,也會與很多國際協約一樣,成為無用的擺設。南極既沒有軍隊也沒有員警,這麼多的條約、規定由誰來監督執行呢?我們瞭解到,南極實行的首先是“可管他國瓦上霜”的機制,即所有的國家、機構、與個人都有監督與舉報別人的權力與義務;任何一個國家的南極科學考察站都有義務隨時接受別人的現場視察。但在懲罰機制上,南極實行的又是“各國自掃門前雪”的機制,即一國的公民或機構如在南極違反了規定,應按本國的法律由本國的法庭來判決執行。這樣就巧妙地繞開了治外法權等一些容易引起民族情緒的問題,不得不說這是神來一筆。

    5.民間合作在前, 政府支持跟進。南極合作之所以能夠成功,還與它的以民間為主導的合作形成機制有關。絕大部分的合作新機制的制定都由包括各種科學組織、行業協會、非政府組織在內的民間機構先討論,形成一定的協議,再上交各國政府備案即可。民間合作在前,政府支持跟進的機制是近幾十年來南極合作能夠不斷創新,不斷地向更廣闊的領域,更深的層次進軍的重要保證。  

 

三、 南極合作模式對我們的啟示

    南極合作是人類環境保護得力,行動落實有力的典範,也是人類文明進步的表現。南極合作中開創的很多新模式、新機制,加以改造後可以運用到世界上很多別的合作領域中去。南極的成功合作,向我們提供如下的一些啟示: 

    1. 人類存在著共同利益。十六大報告中明確提出了“維護全人類的共同利益”的觀點。我國經濟規模已經成為世界第二。積極促進世界多極化,推動多種力量和諧並存,保持國際社會的穩定既是我們的利益所在,也是作為一個大國的責任。堅持國家利益與全人類共同利益相結合,是我國處理對外關係的基本原則之一。我國在南極合作中展現出來的大國風度、主動務實的合作精神以靈活創新的合作方式應該加以好好地總結;一些行之有效的舉措,如有限期的領土主權擱置,共贏式的資源開發,民間在先的交往模式等等,都可以成為我們在其它地區、其它領域的處理國際合作的參考與借鑒。

    2.加快制定國內南極保護的法律法規。近年來,南極旅遊在我國開始逐漸升溫,各種類型的科學考察在加速進行。據瞭解,我國的南極航空體系也正在籌建之中。我國應根據《關於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的有關規定,儘快制定我國的南極環境保護的法規。對中國公民與機構南極地區進行任何的科學考察、旅遊以及其他可能對南極環境造成危害的活動進行嚴格規範。對南極生態系統所造成的損害或者其他的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在法律上給予界定 

    3.鼓勵更多的民間機構參與國際合作。我國的民間機構不多,參與國際合作的就更少,與國外的同行很少對話。我們建議以“南極論壇”為試點,建立一個對外為主的真正的民間機構,開展人民外交。通過“南極論壇”聚集一批關心國際事務、關心中國在世界上未來地位的學者、企業家、退休官員、以及社會各界人士,與國際上的民間機構溝通與合作,創新模式、創新思路,擴大共同利益匯合點。在“南極論壇”的成立初期,有關部門在國內註冊、活動審批等各方面給予特別的支持。